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该文的颁布,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加计扣除的范围更广,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与高新下的研发费用逐步趋同。70号文在原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口径上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扩大: 一是70号文规定,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除了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外,增加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优惠力度明显加大;二是在70号文出台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归集范围不包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不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但在高新认定时归集范围包括上述费用。此次70号文规定,加计扣除时也包括此类费用,解决了高新认定与加计扣除差异;三是70号文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属于新产品的开发相关费用,这对于医药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因为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必不可少的环节,此类费用在研发环节中占比较大;四是在原来116号文件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只包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70号文增加了鉴定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资料。据统计,2012年度江宁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共计120户,优惠共计共3.79亿元,此项新政一出,将进一步扩大优惠面,使纳税人享有更多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