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集团公司: 江苏苏瑞税务师事务所 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华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分公司: 深圳 苏州 张家港 常州 无锡 镇江 扬州 南通 连云港 宿迁
苏瑞
集团
公司简介  组织构架
企业资质  专家介绍
新闻
中心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党的生活  招聘信息
主营
业务
会计业务  税务业务  评估业务
证券期货  工程造价  管理咨询
集团
业绩
政府合作  主要客户
刊物发行

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苏瑞简介新闻中心主营业务公告公示联系我们留 言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财科技园A1503
版权所有 © 2013 苏瑞税务师